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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6:24:06 GMT
受害者的权利和保障的法规承认他们有权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陈述。[25] 一旦获得证词,检方将根据证据广度的原则来证实这些陈述。然而,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而且这种材料很稀缺。因此,司法机构的职责是对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据称受害人的陈述构建推理。 因此,例如,有人指出,当说法与说法相对时,面对线性且连贯的受害者口中的指责版本和被告的另一种防御版本,当前者得到证实时,前者的分量就被施加了。评估它们的专业人员的技术报告。在评估言论与言论的十字路口,原则上,提出指控的单个证人的权重不能超过否认的被告的辩护,但必须权衡它们发生的背景以及与之相矛盾的实体。 这就是报告变得特别重要的地方。[26] 事实上,为了验证受害人证言评估的合理结构,西班牙最高法院的判例[27] 规定了某些注释或参数,尽管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构成证词有效性的要求或必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要要求,为其评估做出贡献。这些从主观、客观和坚持定罪角度对证言进行分析的工具,也构成了宪法无罪推定权的保障。 其中一个参数的缺陷并不会使陈述无效,并且可以通过另一个参数的强化来补偿,但是当该陈述构成指控的唯一证据时,对三个对比参数的克服不足会导致定罪陈述不适用它本身就破坏了无罪推定,因为它缺乏产生确定性的必要能力。 第一个要素是指法院所说的主观可信度,即不存在任何削弱证词真实性的理由。这是对以下情况的简单分析:例如,先前不知道谁是受害者,谁是犯罪者。在其他情况下,可以考虑暴露这种性质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是合乎逻辑的,甚至是预料之中的,由于事件本身,她对攻击者没有表现出拘谨的态度。然而,这不应该被解读为他们的证词的主观影响,或者这种怨恨导致现实的改变。西班牙法院最近的判例指出了这一点: (……)一个人成为犯罪受害者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者有怨恨,能够改变所发生的事实,加重事实,从而使刑事谴责更加严重。受害者对犯罪者所怀的仇恨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是人性的。在严重行为和/或暴力或恐吓行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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